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政办[201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漯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时间要求
2010年10月20日前,全市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12月20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
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全部上缴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财政专户应做到无余额。基金移交完毕后,各县区取消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收回的,由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移交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