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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0]5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陕价发电〔2010〕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414号)精神,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10元和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 7730元和6980元。其他规格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130元和 73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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