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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应按制度要求另行选择采报价单位,并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重新确认后实施采报价工作。

  四、采报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采报价。如遇节假日,可相应顺延。

  各采报价定点单位应于采报价当日12:00之前将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和当地的市、县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

  如果煤炭价格涨、跌幅一次性超过10%,应及时向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报告情况。同时,当地物价局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实行一天一报制度。

  煤炭的月产销量由采报价定点单位每月5日上报上月的情况。

  五、监测分析

  承担煤炭价格监测任务的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在组织实施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工作的同时,应做好本地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加强对本地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每季、半年、全年都要对本地煤炭市场价格做出专题分析,概述本地的煤炭供给、需求和价格变化趋势,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

  六、报送办法

  为提高上报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采报价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上统一设定的软件程序,如实填写报告内容,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指定电子邮箱:sxmtjc@163.com,同时,报送当地市、县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要按期专报省政府领导及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考核评比

  为保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常执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将依据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等规定及本报告制度相关要求,对各地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通报。

  附件二:
  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品种表

定点城市

煤炭品种

规格/等级

咸阳市

动力煤

混煤4500-5000大卡、混煤5000-5500大卡、混煤5500-6000大卡

铜川市

动力煤

混煤4500-5000大卡、混煤5000-5500大卡

延安市

动力煤

混煤4500-5000大卡、混煤5000-5500大卡、混煤5500-6000大卡、混煤6000大卡以上

榆林市

动力煤

混煤5000-5500大卡、混煤6000大卡以上

汉中市

动力煤

混煤4500-5000大卡

韩城市

动力煤

混煤4500-5000大卡、混煤5000-5500大卡、混煤5500-6000大卡、混煤6000大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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