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陕价监发〔2010〕15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15日起执行。
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及时做好与各煤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沟通,确保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联系。
联系人:张 涛 联系电话:029-87293974
宋瑞华 联系电话:029-87294014
附件一: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附件二: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品种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陕西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煤炭和能源化工生产省份,煤炭工业在我省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全面地掌握煤炭生产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
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组织实施单位
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及韩城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为煤炭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测内容和品种
煤炭价格监测是对采报价定点单位的煤炭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等活动。监测价格分为煤炭企业售煤坑口价、车板价、收购价、重点合同价和一般市场价及煤炭月产销量。具体品种、规格见附件二。
三、采报价定点单位的确定
承担煤炭价格监测任务的市物价局按照本报告制度要求,在选定煤种的基础上,确定3家在本地有一定生产规模、产量较高、管理规范的大、中型煤矿或煤炭生产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不同品种可选择同一煤矿)。并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