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价证发〔2010〕16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有关规定,我们对原《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陕价证发〔2009〕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一、为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报告制度,提高收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收费统计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三、省物价局每年第三季度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收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考核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此细则组织实施。
四、采用分值考核办法,分基础工作、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质量、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质量和报送形式四部分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标准如下:
(一)基础工作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