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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以上办法补缴费后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三、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办理参保时超过70岁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四、工作要求

  以上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将档案托管至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到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需提供原国有企业正式招录手续、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原始资料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原始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人员的参保问题,准确宣传政策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认真做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资格认定及超龄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接收并托管档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其他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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