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0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其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