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给企业职工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0〕2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应对物价不断上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了一次性价格补贴。考虑到企业职工生活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凡年人均工资水平2.5万元以下的各类企业可参照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办法,给在册职工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