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五、年度核验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者暂缓年度核验:
1、不符合设立资格;
2、销售政治性、民族宗教类、淫秽色情类非法出版物已接受过处理的;
3、销售非法出版物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束的;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需经许可的活动的;
5、未按照年度核验内容第三条内容从事发行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予以警告: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
4、不按规定销售出版物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自查报告和《年度核验表》的;
6、其他未按照年度核验的内容的要求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
(三)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停止营业。连续警告二次或累计警告四次取消年度核验资格。
(四)缓期年度核验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7月31日。
(五)缓期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缓期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度核验申请,经所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局审批。期满后仍未达到年度核验基本条件的,取消年度核验资格。
六、年度核验的步骤
1、安排部署。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尽快将200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精神传达至各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应检单位,部署和安排年检登记工作。
2、组织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发行处、扫黄办、监察室组成检查队,对各市新闻出版局、省、市新华书店和出版物批发企业进行检查、评价和汇总情况。
3、审核登记。根据各市及被检单位上报情况和检查情况,依年度核验内容和要求提出年度核验意见,对被检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本通知分别予以警告和暂缓登记的处理。
各地在开展201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可与我局发行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柴晓刚
联系电话:0351-4922137。
附件:1、年度核验表
2、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出版物发行单位明细表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