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二)对违反《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列》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以下(含5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
(四)没收价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非法财物。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扣缴、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
第八条 县区工商局不得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物总额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
(三)公司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违反直销监管法规的行为;
(六)县区工商局无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县区工商局不得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实施扣缴、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立案由工商所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扣留、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处罚决定批准签发由工商所所长做出。案件核审由工商所法制员负责。法制员不得核审本人主办或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条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立案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值较大,拟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物总额可能超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额度的,则立案应当由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已经立案的应当报县区工商局负责人补办立案批准手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扣留、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处罚决定批准签发也应当由县区工商局负责人做出。案件核审应当由县区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