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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0〕309号)


各市工商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商所职能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工商所的职能作用,提高工商所执法办案效率,降低工商所执法办案成本,规范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8号令),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职能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工商所的职能作用,提高工商所执法办案效率,降低执法办案成本,规范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县区工商局所辖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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