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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备案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备案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C、制作同意备案文件或证件或证明。
  D、主要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E、整理备案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
  行政备案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颁发或出具有行政备案证明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6、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故意刁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备案决定的。
  三、行政备案岗位责任处(室、局)
  行政备案岗位责任处(室、局)主要是: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

第六章 行政复议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时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在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
  3、必须公正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B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B2、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C、受理复议案件后,7日内告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D、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B、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C、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D、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E、分管厅领导批准签字,加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专用章”。
  F、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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