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
H、厅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决定,加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
I、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J、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档。
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省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
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行政处罚岗位责任处(室、局)
行政处罚岗位责任处(室、局)主要有:政策法规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稽查办公室;综合计划与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五章 行政备案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2、执法人员不得刁难备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3、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C、送达同意行政备案证明、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备案文件,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