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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C、检查岗位(处、室、局)负责人审核签字。
  D1、制作整改意见书
  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行政监督岗位责任处(室、局)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稽查办公室;综合计划与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
  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C1、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签收。
  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签收。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D、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
  A、相关业务处(室、局)立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签字。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
  C、业务处(室、局)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将案件移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案件审核。
  E、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F、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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