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法发〔2010〕283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业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程序公正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
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