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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监理单位与业主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小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吊销资质证书
17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吊销资质证书
18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
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吊销资质证书
19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小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吊销资质证书
20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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