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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浙建法〔2010〕97号)


各市、义乌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衢州、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裁量基准仅用于规范我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另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以罚款;当事人不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发现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及行政处罚建议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暂停人员执业资格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仅适用于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我厅核发的当事人。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裁量基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立法调查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裁量基准。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违法行为省建设厅实施处罚的种类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代理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小型项目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个月
中型项目暂停招标代理资格2个月
大型项目暂停招标代理资格3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2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小型项目暂停执业3个月
中型项目暂停执业6个月
大型项目暂停执业12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0日内罚款1000-3000元
逾期30日至60日罚款3000-6000元
逾期60日以上罚款6000-10000元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内罚款1000-3000元
逾期30日至60日罚款3000-6000元
逾期60日以上罚款6000-10000元
5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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