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

  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将节能收益按合同比例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的资金,可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五)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采用节水型器具;

  (六)重点监测网络机房、空调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