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联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节能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