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承担主导责任。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
《条例》要求,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安排制度性的经费保障,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统筹部署,确保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二)认真履行协调职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条例》设专章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的设立、组成和具体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要按照
《条例》所明确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好协调督导的作用,有效整合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资源,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发展的工作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
《条例》施行力度,切实解决
《条例》贯彻实施的“瓶颈”问题,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
《条例》各项规定,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保护任务。
《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在具体条文中对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职责任务作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按照
《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要细化贯彻实施
《条例》的措施,研究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思路和整体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导落实,确保
《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本系统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