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通知
(渝府发〔201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
《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深入贯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全面总结了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科学提出了新形势下未成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对于新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优化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重庆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好
《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
《条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
《条例》赋予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大力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