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节前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将各类消防安全隐患解决在两节之前。重点对农村地区、棚户区、房前屋后、露天平台、开放式阳台、防盗窗护栏、建筑施工工地、外墙装饰防护网等进行可燃物清理。同时,要检查各个单位消防器材配备情况,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及消防通道畅通。市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地下管线、检查井、城市下水道、化粪池进行检测、维护、清理,做好防燃、防爆的排查和防范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且一时又整改不了的,要确定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对于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逐级向上报告。
2.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2011年1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完成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的划定和向社会公布工作。2011年1月15日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轻轨线路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重点防火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等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由行政区域内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围的划定标准,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3.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2011年1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安保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
4.开展销售点安全检查。对许可的销售网点,各级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安监部门要加强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强化现场监管,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1.加强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秩序维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志愿者维护燃放秩序。特别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各地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由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严防死守,要明确看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绝对安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2.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守护。2011年2月2―17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采取“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守护目标绝对安全。
3.加强销售网点的安全防范。全市各级安监、供销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销售点安全监管,每个销售点必须落实1―2人专门看护,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做好周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销售点内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