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经营环节监管,确保燃放产品质量安全。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六统一”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关,控制燃放总体数量,严禁礼花弹、超标产品流入市场,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风险。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公安、安监、交通、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坚持“五项”行政许可,即通过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运输许可、车辆许可、品种许可,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质量、品种等各环节监督管理。既确保本市烟花爆竹运输、经营、批发、零售的安全,保障市场烟花爆竹的安全供应,又为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供质量、品种的安全保障。
1.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2011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550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11年1月5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根据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按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免收其他办证费。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11年春节期间我市主城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7大类170个品种;主城区以外地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共10大类192个品种。具体品种、规格由市燃放办于2011年1月10日在重庆烟花爆竹网(网址www.cqyhbzw.com)上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渝办发〔2010〕332号文件要求的品种、规格的产品,可作为过渡性销售处理,春节燃放结束后,从2011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允许储存的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2011年1月15日至2月17日。销售时间:2011年1月27日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许可与监管。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审查和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进渝运输及在渝配送运输的安全。同时,要重点对批发企业配送、装卸烟花爆竹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使用经过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的运输车辆向零售网点配送,并加强对配送车辆在零售网点卸车时的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防止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向市场。
查处非法违法工作,要坚持“三条战线”协同查处,即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囤,从生产企业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流出,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囤积,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销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提高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安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