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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
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价电〔2010〕4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0〕416号)精神和《浙江省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现就“两节”期间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元旦、春节是我国传统佳节,即将迎来消费旺季、出行高峰,易发生价格矛盾和纠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两节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地要成立两节市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挂帅,有关业务处室为成员单位,构建各单位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拟定工作的目标任务,力量配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要建立市场价格监管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二、清费降价,审慎出台调价项目。要继续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切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要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当前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浙价电〔2010〕42号)等文件要求,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要约请当地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要求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保持价格稳定;对因成本增加确需调整价格的,要积极协调企业把握好调价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避开敏感时段,合理把握调价频度和幅度。

  三、保障供应,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加强货源的采购和调运,充实必要的储备和库存,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密切关注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情况,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议,通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以及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努力解决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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