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价公[2010]3号)
新密市物价局、新密市财政局:
你们《新密市物价局、新密市财政局关于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新密价字[2010]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你市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煤制气(天然气)管网用户初装费”、暖气(热力)等配套性收费。
三、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
你市应从实际出发,对没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分类确定执行标准。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凡中央和省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应认真落实。因特殊情况需要你市扩大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收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