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准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并加盖准予通过年度核验戳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严重财产损失,未实施整改的。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5、未按规定报送行业统计报表的。
6、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被查出严重质量问题,未实施整改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3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区县文委。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和《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印刷经营资格条件的。
3、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市新闻出版局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市新闻出版局通过市新闻出版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实施催报后30日内,印刷企业仍未在网上填报年度核验表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核验中的相关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
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39号)要求,对印刷各类出版物、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