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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书》的通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合并)填表说明

  1.【编号】“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横线处填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称。
  “划字[    年]第  号”,第一个横线处填写年度,如“2010”,第二个横线处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填写,如“01”。
  2.【物业项目名称】填写拟进行合并物业项目名称,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3.【拟合并物业管理管理区域】填写拟合并的各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如果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自行增加拟合并的物业管理区域。
  4.【申请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填写业主大会名称;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填写      全体业主。
  5.【业委会备案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不需要填写业主委员会备案号。
  6.【申请内容】与业主大会决议一致。
  7. 【提供材料】
 
 (1)原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构成、物业共用部分明细(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应当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2)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申请分立物业管理区域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物业管理区域变更应当符合以下原则: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4)新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构成、物业共用部分明细(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格式参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

  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确认书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称)于         日接到       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关于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经会同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名称等)进行审查,现对新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确认。
  特此告知。

  附:1.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2.      物业构成明细
  3.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年   月  日

  附1: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下政府

   

所在社区居委会

 

物业管理

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其他:                 

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

总套数

 

业主总人数

物业服务用房

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业主大会

办公用房

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

分立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就每个新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告;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新合并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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