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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职责,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聚集财政收入的作用。目前,我市大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发放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仅为财政局,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要求不符合;同时还存在少数地方和部门还未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情况。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表率示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2010年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全覆盖”。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义,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率示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其他单位及个人守法纳(扣)税,为全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二、明确责任,全面履行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形式的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按规定在地税部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向地税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7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所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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