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襄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暂行)》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制定的《襄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襄阳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监督、促进行政监察对象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行为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所称行政监察对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权力运行与改善行政管理、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任务。
第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促进行政监察对象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监督和保障行政监察对象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监察,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