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银行业应深入研究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提高识别、评价汽车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及时有效辨识行业风险,全面提高宏观研判能力。
(十七)银行业对汽车企业和项目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引入外部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专家对其技术、产品、市场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有效防范技术和市场风险。
(十八)银行业应积极探索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技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组合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为汽车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十九)银行业应不断充实和完善汽车产业及其客户的数据信息,提高风险防范的信息化水平,构筑科学的风险防范屏障。
(二十)银行业应当建立符合汽车产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的全过程监管,实现对汽车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银行业应加强对汽车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足额计提准备。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金融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保障手段
(二十三)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意见》(襄发[2009]14号),对国家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在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下落实到位,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表彰。银行监管部门对其增设机构和创新业务的申请,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
(二十四)市汽车产业办公室、高新区、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支持汽车产业科学发展的信息平台,完善汽车产业发展的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相应的信息交流和互动活动,营造支持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服务环境。
(二十五)建立各产业园区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解决中小型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二十六)银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召开银行机构之间和银企交流座谈会,研究汽车金融产品开发、风险防范技术以及加强银企对接的措施,促进汽车产业和汽车金融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