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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转变,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决定》(鄂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旅游景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旅游项目用地享受我市工业项目用地各项优惠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景区内的植物园、绿地、水体(坑塘),可以按农(林)用地政策办理;在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依法续期。

  旅游项目用地,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使用权。

  2、对投资超过3亿元的重大旅游项目(宾馆饭店除外),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给予政策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投资强度、投资收益及综合效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性补助。投资强度越大,回报周期越长,综合效益越好,政策性补助越多,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商加大投资的积极性。

  3、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项目需要,各级政府把通往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景区的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

  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旅游领域。对从事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和融资支持;旅游投资发展公司每年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融资额度或直接投资额度要逐年递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要把符合贷款条件的旅游企业纳入担保业务范围,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办法,促进社会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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