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整治对象和实施主体
(一)既有建筑物屋顶整治分为住宅屋顶整治和公建屋顶整治两类。其中,多层住宅屋顶整治以1996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标准住宅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洁化、序化和“平改坡”为主要整治措施;高层住宅屋顶有条件的,可进行绿化、美化整治。公建项目屋顶的整治以多层公建屋顶及高层公建裙房屋顶为主要整治对象,以绿化、美化为主要整治措施。
(二)既有建筑物屋顶整治工作主要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其屋顶整治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结合危旧房改善、庭院改善、背街小巷改善、道路整治、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历史街区综合保护等各项工程一并开展的屋顶整治工程由各改善整治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新(在)建项目屋顶整治工作由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其中,新建项目由市建委、规划局、园文局等部门在项目报批和验收时予以把关;已批在建项目由市建委、规划局、园文局等部门在项目验收时予以把关。
八、经费保障
(一)整治经费。
1.既有建筑物屋顶整治经费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屋顶整治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2.新(在)建项目屋顶整治经费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承担。
3.结合其他改善整治工程一并开展的屋顶整治工程经费列入各改善整治工程专项经费。
(二)养护经费。
1.既有多层住宅实施平改坡整治后,如需对坡屋顶进行维修,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2.对其他各类屋顶整治项目,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承担屋顶整治后的长效养护管理经费。市绿化管理部门每年对屋顶绿化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养护管理经费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绿化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市屋顶整治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屋顶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督促做好各项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建立屋顶综合整治工作“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屋顶综合整治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