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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陈遵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陈遵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遵举涉嫌经济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许可对陈遵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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