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库分为普通专家库和资深专家库。其中,普通专家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组建、维护和管理;资深专家库由省财政厅组建、维护和管理。
评审专家如工作单位、职称职务、通讯联络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行或委托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站“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其在专家库内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专家库维护管理工作。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与专家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聘请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加入评审专家库。也可以由采购组织机构根据本办法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咨询和论证时,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采购组织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在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方案咨询、论证情况以及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下列情况:
1.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2.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
3.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自觉遵守采购组织机构对通讯工具和通讯方式的管理要求,评审时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
(六)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