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主动向有关行业协会、专业部门、科研机构等征集评审专家,不断充实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资源。
如评审专家已经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或已被省内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为采购相关专家,经本人同意后,财政部门也可直接确认其为本地区或政府采购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凡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认定或确认的评审专家,均应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对个别采购项目较多且项目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授权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本行业、本系统或项目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终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库子库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在聘任的评审专家中,凡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为主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评审经历或直接从事过采购工作的;或两年内累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10次以上,且每次采购组织机构对其考核评分均在90分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提出或系统提示,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可认定其为资深评审专家。
采购组织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活动时,如评审小组中有资深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指定其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组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并组织开展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二)对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因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的评审、计分所出具的书面澄清和说明提出审核意见;
(三)制止和纠正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告;
(四)牵头起草评审、咨询或论证报告,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评审异议或争议事项提出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的,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聘书》,之后每两年审核聘任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终止其聘任。
1.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3.一年内连续3次同意接受抽到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并影响项目评审工作的;
4.两年内被系统自动或人工抽取但未参加过评审活动的;
5.经本人申请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终止资深专家聘任,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解聘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评审专家个人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级分类建立评审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