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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会负责。各级工会可设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成立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相关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省劳动模范的推荐上报工作以及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组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调研,参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发挥市劳动模范协会的作用,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劳动模范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推进荆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应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并经授予其荣誉称号的机关审查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单位变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违法、违纪等,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组织)必须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模范奖金、市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和市劳动模范表彰及日常管理经费等由市财政列支,定额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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