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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拟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分别经其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要在荆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荆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尤其应当优先推荐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优先安排在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和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工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要积极为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的劳动模范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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