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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技术改革、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成效显著,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先进人物;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可优先从市“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获得者以及受到市级(或相当级别)综合表彰人员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荆州市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单位采取等额推荐与自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劳动模范。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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