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劳动模范,是指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推荐申报,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从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科级(含科级)工作人员,有特殊贡献的县(处)级干部;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