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被推荐人进行遴选,符合条件的,向遴选合格的被推荐人颁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聘任证书和胸牌,并予以公布;
(三)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具体情况;
(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审专家因身体、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因信誉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由原聘任部门中止聘任,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担任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分工和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应邀参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政策、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与被评审医疗机构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审医疗机构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四)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中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收受被评审医疗机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二)向被评审医疗机构透露不应透露的评审讨论情况等信息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评审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