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10]25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分为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专家库主要包括综合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及其他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四类。
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兼任,各类别专家库之间的专家也可以兼任,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专家库的组建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推荐书应存档备查,推荐书应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在第二周期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中推荐。市级专家库的专家推荐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根据专家的工作及学习经历,省级专家库专家分为三级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评审专家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