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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鼓励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创新转型,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的附加价值,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市政府应当制定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海洋产业和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实施大项目带动、园区集聚、产业集群战略,优化产业的区域布局,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并购重组,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制定支持企业创立品牌、建立营销和物流体系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市政府应当改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和上市路线图计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财政、行政管理事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特区欠发达区域,缩小区域间差距,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市政府应当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与特区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为全体市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益基础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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