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网站应当及时为募捐人免费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和开展募捐提供便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
公证机构应当对募捐事项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并为募捐宣传、有关信息公布及捐赠仪式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人应当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募捐人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人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行为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募捐行为或者募捐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募捐人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时公布募捐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为救助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募集的财产,审计部门可以进行跟踪审计。
财政部门依法对募捐人会计事务和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