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湖南省募捐条例》于201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
湖南省募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募捐,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募捐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和民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募捐应当诚实信用,公开透明。
募捐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募捐应当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捐赠人、受益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募捐人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捐赠财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募捐人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