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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受评方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信用优秀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招投标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当年内免于资质抽检;
  3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4企业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信用良好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招投标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3企业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信用合格企业,按规范要求进行监管。
  (四)信用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接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
  (五)信用不合格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其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发生不良行为,将对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建设法规教育培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综合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0分,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骗取证照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在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事故,不按法定程序处理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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