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0〕8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应属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管理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项目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奖惩、发布)工作。
市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环保、卫生、统计、公安消防、人民银行部门,协同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分为对建设单位信用信息披露和对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对建设单位信用信息披露主要以其市场良好和不良行为为依据给予的公示。对其他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以其资格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为依据给予的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质资格
1工商注册情况;
2企业资质资格情况。
(二)市场行为
1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2项目承、发包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