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0〕1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宣传教育,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知识的学习,提高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应急管理的基本素质,提高指挥应急管理能力。
二、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救援队伍。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按标准配发装备,并负责所属应急队伍的行政、业务管理,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三、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强化救援队伍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推动我市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指导管理,确保应急救援安全有效进行。
四、加强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值守救援能力。
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在所负责的区域进行预防性和针对性训练,保证应急救援队伍熟悉所负责区域的安全环境条件,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应急救援顺利有效进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平时从事生产活动,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施救,做到平战结合。
五、落实相关责任机制,加大奖励惩罚力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