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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十二、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1、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五条修改为:“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城市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4、第七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十三、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删去第十六条第四款“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可以实行免检”。
  3、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主管部门”。
  6、第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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