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