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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海洋渔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海事、交通运输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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